原标题:小股东勒令万科被拒绝交12亿担保金 万科:欺诈诉权万科股权之争仍未定论,投资者控告万科一案却经常出现戏剧性的一幕。记者昨天得知,此前裁决申请人万科董事会撤消重组决议的两位小股东,现在被万科拒绝获取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。
这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行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。股民诉万科撤消决议今年6月17日,与宝能之间因股权血战正酣的万科开会董事会,通过了12项董事会决议。其中还包括轰动一时的深铁以土地资产大股东事宜。
投资者袁女士(持有人10000股)、张先生(持有人11100股)指出万科通过的12项议案,包含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害。因此,分别诉万科撤消董事会决议。万科拒绝12亿担保金两位小股东诉万科撤消董事会决议纠纷案,在法院缩短45日原告期限后有了新进展。
昨天,两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称之为,9月23日接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递送的《通知书》,此案订于10月9日上午开会庭前会议。与此同时,令其市场和两位投资者猝不及防的是,在两案原告期内,万科明确提出两份拒绝两位原告分别获取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《申请书》。万科指出,原告拒绝撤消12项董事会决议,牵涉到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人民币,对万科及广大股东影响极为根本性。
而两原告所所持万科股份仅有10000/11100股,是以极低的股权比例挽回金额极高的交易,万科指出原告有欺诈诉权的指控,因此催促法院裁决原告获取适当借贷。律师拒绝法院上诉针对万科拒绝原告缴纳担保金的作法,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回应,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,股东驳回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诉时,法院可以不应公司的催促,拒绝股东获取适当的借贷。但是,目前的公司法及最低法的各个公司法司法解释,对被告公司诉讼借贷催促的正式成立要件、借贷数额的确认等,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。
宋一欣回应,诉讼借贷制度的起到,是避免撤销权诉权的欺诈,但某种程度应该赞成借避免欺诈诉权名为、设置高门槛诱导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予公司管理的不道德。对于被告上述申请人,原告律师向法院寄出两份申请人函,拒绝法院依法裁决上诉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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